貨運車輛須按國家標準安裝車身反光標識
添加時間:2015-07-09 閱讀次數:3353
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新修訂的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已于2008年8月20日起公布實施。該標準對貨運車輛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及安裝側面、后下部防護裝置做了具體規定。
該標準規定,所有貨車(含三輪汽車、低速貨車以及載貨類汽車底盤改裝的專用作業車)和掛車應在后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后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的高度和寬度,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不小于車長的50%,三輪汽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不應小于1.2m,貨廂長度不足車長50%的貨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為貨廂長度。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后部、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貨廂輪廓。該標準要求,各類貨車和掛車車身反光標識的設置和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GA406的規定。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后,不應影響本標準規定的車輛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性能,不應在車身反光標識上鉆孔、開槽。
目前,市交管部門已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及車輛定期檢驗手續時,重點加強對貨車、掛車粘貼反光標識情況的查驗。在此提醒廣大貨運單位及貨車司機,各單位要在10月20日前盡快落實此項規定,司機可以自己粘貼也可到檢測場粘貼,但必須選擇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并按照《典型車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示例及要求》進行粘貼,以保證新的國家標準的正確實施。